| 关于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督核查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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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9-02-16 15:36 文章来源:辽宁省商业厅生产资料处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各市商业局(委),大连市经委:
为进一步贯彻《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307号令)和国家新颁布的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》,保证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,省厅决定对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008年度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核查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核查内容
(一)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资格核查。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变更是否符合法定手续;注册资金、拆解场地、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、从业人员及其专业技术人员调整与变更是否符合规定;分支机构设立及其组织、管理形式、场地状况是否符合要求,回收、拆解、回用件的销售是否在总公司统一监督下运行等;企业及分支机构是否有出售报废汽车、报废“五大总成”、拼装车等违规经营行为;是否拆解、改装、拼装、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;是否发生被相关职能部门审查、通报、处罚等违规经营行为。
(二)企业制度建设核查。包括企业管理体制、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建设等。
(三)企业档案管理核查。包括技术档案管理是否有收车、拆解登记及图片资料记载;回用件销售记录、原始凭证是否齐全;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回用件标识使用是否按规定执行;是否按时报送报废汽车统计报表等。
(四)拆解场地现场检查。包括现场管理是否有序;是否按拆解标准和技术规范操作;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、符合消防安全等。
二、核查方式
本次核查以各市局为主,省厅抽查为辅。省厅对年度核查合格的企业予以公示;对不合格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,整改合格后予以公示;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收回《资格认定书》。
三、报送材料
(一)企业填报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年度核查报告书》;
(二)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(三)企业《资格认定书》副本原件;
(四)市局(委)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、制度、档案、拆解现场等内容的检查事项,提交核查报告。
四、工作要求
各市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,提升行业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,认真组织企业做好自查,在此基础上,做好监督核查工作。同时,要指导企业按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》要求进行改造升级,全面提升企业设施设备和管理水平。
请各市于2月末前将核查报送材料上报省厅生产资料流通处。
附件:2008年度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核查报告书
辽宁省商业厅
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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